《中国奇谭》:民族的与世界的******
围绕着《中国奇谭》最重要的讨论其实依旧落在“中国”两字,人们惊叹、赞美和怀旧所谓的传统中国式审美以及动画风格,再加上作为上影制片厂的作品,这一层意思便变得更加突出。
对于稍微了解中国现代动画史的都知道,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上海美术制片厂就曾以《骄傲的将军》《小蝌蚪找妈妈》《大闹天空》《哪吒闹海》与《三个和尚》等长短片把中国动画推上了巅峰,并且在国际上也大展风采。日本著名动画导演宫崎骏就曾坦言自己曾受到上影厂动画片的影响。但随着时代发展与时过境迁,其后中国动画似乎在巅峰之后走入了一条迷惘之路,在人们的无奈、期盼和失望中踽踽而行。
也恰恰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才会理解为什么《中国奇谭》会引起人们的浓烈兴趣与关注。首先就是其通过各种PV宣传事先向观众解释和展现自身所做的事情,而其中最核心的一点其实也恰恰就是上影厂在60多年前,其首任厂长特伟所提出的“探民族风格之路”。因此他们一方面选择“奇谭”这一有着强烈传统意味的故事类型,另一方面在其表现形式上也再次回归所谓的中国元素,并且继承其自身传统,结合剪纸、皮影、国画、木偶、折纸等艺术形式,来制作独特的“美术片”。一些评论把上影厂的这批作品称作动画电影里的“中国学派”,其对于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技术的完美融合,以及在内容上旧瓶装新酒,让这类作品散发出自身独特的气质与韵味。
《中国奇谭》前两集(《小妖怪的夏天》和《鹅鹅鹅》)便因其具备以上要素而受到观众和评论的好评。尤其是《小妖怪的夏天》,其浓淡相宜且极具传统水墨意味的图像结合精彩且朴实的故事,让这个短片达到了完美融洽从而十分受欢迎;而《鹅鹅鹅》则更具导演胡睿自身的气质与思想,在其幕后花絮中,胡睿也对自己这个作品进行了解释,无论是其故事的中国传统志怪,还是其在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上,也都在探索一种“中国式”的样式。或许也正因此,才使得《鹅鹅鹅》给观众带来了丰富的思考和解释空间,一种“少即多”的现代主义设计观念的支撑本身就为“空/无”赋予了强烈的复杂性。
但即使如此,如果我们稍微注意胡睿在解释为什么自己的人物都有鲜明的黑眼圈时,他提到自己受哥特艺术的影响,黑眼圈会让人物显得更加阴郁和忧伤。这一艺术表现形式的借鉴一方面不仅未破坏这一整体的所谓“中国式”的形式与风格,另一方面反而完美地提升了导演所希望表达出的人物精神与心灵状态。因此,我们会发现一个在谈论《中国奇谭》时被忽略的问题,即所谓的“中国式”或“民族风格”本身与其说是一种对传统的现代运用、改造与转换,不如说是一种“集百家之长”的融合。
而这里的“百家”不仅仅只有传统的志怪故事、小说与神仙鬼怪体系,或是国画、皮影、剪纸这类艺术形式,它还必须与现代动画技术以及优秀的故事进行结合。否则最终只能是闭门造车,而很难出现新的突破。
在现代动画制作中随着CG、三渲二等技术的普及,许多传统动画制作方式开始被边缘化。如宫崎骏在接受采访时所表达的,虽然他还在坚持传统手绘动画的制作模式,但现代技术的便捷以及其强势的丰富性,最终会让前者成为小众。而也正因此,我们才会在一种现代CG动画中对宫崎骏的动画怀有一股亲密之情。画笔痕迹在动画中的消失,以及动画形式的拟人化,让这类影视艺术类型出现了翻天覆地的改变,而随之改变的也还有观众们的审美品味以及情感体验。
《中国奇谭》恰恰抓住了人们对于过往辉煌的怀念,以及在CG动画风靡之时,对于“新东西”的憧憬。这一点有网飞的《爱死机》系列珠玉在前。在很大程度上,我们能看到《中国奇谭》与《爱死机》具有可比性,首先是它们都属于作品合集,每位导演挑选自己的故事题材以及表现形式,因此我们在这两部合集中都会看到丰富的故事以及有趣的艺术表现形式。而《爱死机》中的许多作品也都在突破或说是探索新的动画可能,从制作技术、表达形式到故事等诸多方面都极具特色,如第一季中的《证人》、《狩猎愉快》与《齐马的作品》,第三季中的《吉巴罗》等。当下我们虽然只看到《中国奇谭》前三集,但其无论在选择的表现形式还是故事内容上都各有特色,接下来的几集根据流露出的海报,我们也能猜测到其中必然会有更加丰富的表现形式。
在关于第三集《林林》的讨论中,许多意见一方面集中在这个故事与立意本身,另一方面更多的讨论则主要围绕着这个故事是否“中国式”。因为相比于前两个短片,《林林》利用CG技术,并且在配乐中使用了大量的现代乐器和音乐类型,所以这一短片整体给人的感觉似乎没那么“中国+奇谭”。在这一类的讨论中我们就会发现一些典型的成见,即“中国奇谭”只能是“中国的”,而对于什么是“中国式”的表现形式、风格甚至故事类型都被本质化,从而导致一种十分狭隘的对民族风格的理解。在关于《林林》的讨论中我们便会发现这类观念的频繁出现,甚至在豆瓣关于这一集的讨论中引起了许多人的共鸣与附和。
这一类观点显然是有问题的。在《林林》配乐总监马久越看来,乐器都是为了特定的故事、情绪和立意服务的,它们首先是工具。因此在给《林林》配乐时,马久越根据不同的人物、故事以及场景使用了不同的乐器,中国传统的笛、箫、中阮甚至还有从敦煌莫高窟拓印谱上记载的古老声音,与此同时,他也使用了西式乐器,如管弦乐、电子与合成器等等来表现打斗的场景以及林林误食后产生的迷幻晕眩之感……从这里我们便能看到,一部完美的作品注重的并非某一部分的独立特色,更重要的是如何把不同的工具、形式和类型进行完美地融合,从而创造出一个独特的艺术作品。
从《爱死机》的探索到当下上影厂的摸索,他们面对的都是关于创造性的问题,而非某种极有可能被本质化为一种表面的符号或形象的东西。《中国奇谭》总导演陈廖宇便对什么是传统的,以及什么是“奇谭”、什么是“妖怪”都表达过观点,在他看来,传统的并非仅仅只是某些特定的符号或模样,它更加是一种表现形式、气质与精神;而“妖”也早已经不仅仅只是传统志怪故事里的山林妖精,像科幻中的外星人、胡同里的小妖怪以及一切“人类对未知的想象”都可以被包含其中。在这里,无论是“传统”还是“奇谭”都已经经过现代的棱镜,被重新解构、塑造和继承,因此,我们才会真正看到丰富多彩的“中国奇谭”。
在《爱死机》第一季中的《狩猎愉快》短片便被看做是具有东风韵味的作品,无论从故事——狐狸精,还是表现形式——手绘与CG风格的融合,两者都展现了一种人们熟悉或是被想象的“东方气质”。这一故事的复杂不仅涉及东方/西方、殖民/被殖民、自然/工业以及女性/男性,它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东方主义视角。而当我们在这一提醒下回看《中国奇谭》的时候,其中是否也存在隐秘的自我东方主义便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就像许多关于《林林》不够“中国式”的讨论背后所流露出的意识形态,这类自我东方主义不仅未能真正解决来自他者目光的权力运作,反而进一步地沦落其中,成为完成这一东方主义凝视的重要因素。
这一点我们或许可以比较宫崎骏的动画作品,虽然老爷子始终坚持不懈地遵从着传统的动画制作方式,讲述着那些奇奇怪怪且极具意涵的故事,但他的作品无论在其表现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并未局限在“日本”之中,反而往往具有强烈的普世性。或许也正因此,才让他的故事能被更多的人接受,即使是获得奥斯卡的《千与千寻》中充满了所谓的“日本式”妖怪和场景,但其吸引人的却依旧是它故事中表现出的普遍性情感与立意。在宫崎骏的作品中,像《红猪》和《哈尔的移动城堡》这类故事完完全全是“外国的”,但它们却依旧完美地让所有人为其中的反战与友谊而动情。
人们对《小妖怪的夏天》之所以如此共情,不仅仅只因为它的画风,也和这个故事本身所表达的情感与意涵息息相关。而另一方面,1960年仅仅只有15分钟的《小蝌蚪找妈妈》,则以其水墨的表现形式让这个短片本身就成为美的作品,而人们会被这样的美感染和吸引,不会因为地域或文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因为审美是人的基本感性能力,它本身是无目的性的,因此超越了所有的范畴而得以自足自喜。
《中国奇谭》本身就是个野心十足的名字,而其以不同导演、不同形式来讲述和表现不同的“中国奇谭”之侧面与一隅,却也是精心设计。而恰恰是在这一强调不同、自由创造与想象中,我们或许才能真正地体会到关于动画/美术片最独特的魅力。而如果过分局限于某种典范式的符号、形式与风格,以及自困于自我东方主义之中无法自拔,那最终只会导致中国动画活水死尽,而难以再次打开局面。
这些年人们感叹中国动画的衰落,如今人们也在零星的动画作品中看到那些灵光乍现的时刻,《中国奇谭》带着上影厂辉煌的历史出现在当下,希望能搅动中国动画这一潭死水,重现新生。
澎湃新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